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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兴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096号被执行人:王兴龙,男,汉族,1954年4月23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兴龙罚金一案,本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兴龙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