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俊福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李阳、莫力达瓦斡族自治旗宏远运输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李阳,莫力达瓦斡族自治旗宏远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福,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幸福村小南屯。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七台河桃山区同仁二路55号。法定代表人罗艳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勃利县双河镇新发村。被执行人莫力达瓦斡族自治旗宏远运输车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宛屯村。负责人程福。李俊福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李阳、莫力达瓦斡族自治旗宏远运输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317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317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