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韦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韦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韦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兰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科技创业园青年路3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民一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843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永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