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建峰与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峰,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497号原告翟建峰,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刘倩,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翟建峰与被告刘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翟建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翟建峰负担。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