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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建峰与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峰,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497号原告翟建峰,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刘倩,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翟建峰与被告刘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翟建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翟建峰负担。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