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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十院金鑫(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跃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院金鑫(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张跃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06号原告:十院金鑫(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永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丹,十院金鑫(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直力,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跃杰,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十院金鑫(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十院金鑫(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十院金鑫(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