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立军与常洪祥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军,常洪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08号原告:黄立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常洪祥,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黄立军与被告常洪祥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立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黄立军负担,返还黄立军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邮寄费56.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