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殷剑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剑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剑锋,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2012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剑锋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殷剑锋因急需资金给网络直播平台的女主播“打赏”送礼物,遂在安徽省芜湖市通过电话联系滴滴快车司机被害人孔某,欲以乘车为由骗取孔某财物。后孔某驾驶牌号为皖B×××××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告人殷剑锋,在从安徽省芜湖市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岗途中,被告人殷剑锋谎称其系某高利贷公司老总马某,到高淳来收债,并利用闹钟铃声假装电话铃声,让被害人误以为其接到电话后通过微信和ATM自助机上转钱给朋友,骗取被害人孔某的信任,又以其堂弟驾车肇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孔某借给其人民币1万元,并承诺在当晚十二点之前归还。之后,被告人殷剑锋将该1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因孔某不断索要1万元人民币,并不让被告人殷剑锋离开车内,次日凌晨4时许,在高淳区XX镇XX岗处,被告人殷剑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被害人孔某进行言语恐吓、威胁,并抢得被害人孔某魅族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71元,后离开车内。经鉴定,2部魅族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3,282元。被告人殷剑锋抢劫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353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殷剑锋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殷剑锋处扣押魅族手机2部,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辨认被告人殷剑锋笔录、辨认照片。2.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工商银行ATM机自动服务区监控视频、被害人孔某车内行车记录仪视频。3.被告人殷剑锋案发当晚通话记录。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6.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殷剑锋的户籍资料及前科刑事犯罪的判决书、释放证明。8.被告人殷剑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9.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被告人殷剑锋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殷剑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剑锋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剑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殷剑锋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71元,发还被害人孔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