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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伟与周庆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周庆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439号原告姚伟,男,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姚立元,系原告姚伟的儿子。被告周庆贤,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姚伟与被告周庆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伟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