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杰、游扬帆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游扬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锦、吴俊,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扬帆,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起冬、陈国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游扬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锦,被上诉人游扬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起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杰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庆兴审判员 关 萍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美娟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