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丛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丛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455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该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仕新、该某职工。被告李丛来,男,汉族,农民,住本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丛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丛来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锡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