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超与吴午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吴午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732号原告:张超,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吴午钦,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超与被告吴午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华?PAGE??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