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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时维洋与刘西堂、李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西堂,时维洋,李战,张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堂,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维洋,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战,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张贺,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刘西堂因与被上诉人时维洋、原审被告李战、张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按上诉人刘西堂在上诉状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定于2017年6月8日下午16时于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开庭,但上诉人刘西堂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能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按上诉人刘西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西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黄传宝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淑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