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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679号之一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鹏,男,回族。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