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679号之一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鹏,男,回族。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