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万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祥,付延安,白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高万祥,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宝塔区农机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付延安,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被执行人白晓兵,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本院在执行高万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付延安于2017年2月11日前向原告高万祥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及该笔借款的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白晓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72元,原告已预付,实际由被告付延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申请执行人高万祥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及该笔借款的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1572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在银行工资收入账户。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61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