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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淑清与张兆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清,张兆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19号原告张淑清,女,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于振兰,吉林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英,女,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清诉被告张兆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00元减半收取4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嵩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