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锦成、张玫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锦成,张玫瑰,中山市信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彭武华,彭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锦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玫瑰,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昭,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茵,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信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浪网商业街B317。法定代表人:彭锦成。原审被告:彭武华,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审被告:彭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彭锦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玫瑰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信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彭武华、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锦成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彭锦成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锦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巧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