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桂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二期15幢105、205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