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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加红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红,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李加红,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楠木村。法定代表人:陈兴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60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加红与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款人民币6457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已开始恢复生产,但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