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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巩德福、张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德福,张春花,巩茂凤,刘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9号申请执行人:巩德福,男,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巩茂凤,女,1950年2月185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小强,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16720元。本院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不足执行标的额,且因车辆无法找到并变现,未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4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