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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乐军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乐军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更693号罪犯乐军华。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0月30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乐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江苏省徐州监狱执行。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2015)徐刑执字第00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苏徐狱减建字第35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乐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乐军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未退赔。本院认为,罪犯乐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乐军华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