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国申请执行占小伟、裴京芬、薛盼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国,占小伟,裴京芬,薛盼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8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男,1975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占小伟,男,1967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裴京芬,女,1969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薛盼锋,男,1987年6月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玉国申请执行占小伟、裴京芬、薛盼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