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国申请执行占小伟、裴京芬、薛盼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国,占小伟,裴京芬,薛盼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8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男,1975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占小伟,男,1967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裴京芬,女,1969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薛盼锋,男,1987年6月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玉国申请执行占小伟、裴京芬、薛盼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