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字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峨眉山久安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久安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字912号原告:峨眉山久安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罗卫。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罗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久安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久安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峨眉山久安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美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