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仓建苏与高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建苏,高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153号原告:仓建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被告:高朋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翔。原告仓建苏与被告高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建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鹤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