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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被告陈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陈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58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148号。负责人:朱永强,职务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恒辉,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抒,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琍,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被告陈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抒的起诉,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经审查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2680.00元,减半收取1340.00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庭外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自愿已向原告支付1340.00元由原告负担的诉讼费)。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古利人人民陪审员  陈加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