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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立林与银川德瑞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林,银川德瑞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859号原告:何立林,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银川德瑞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企业公园D区12号107室。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立林与被告银川德瑞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何立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立林负担。审 判 长  汤 涛人民陪审员  邢金山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