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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正元盗窃、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48号罪犯罗正元,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抚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正元犯盗窃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已交付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5482号、(2010)洪刑执字第3379号、(2011)洪刑执字第6910号、(2014)洪刑执字第3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十天、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某、殷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键、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罗正元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正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产1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罗正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正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