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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广套与李宗芝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套,李宗芝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355号原告李广套,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冰,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芝,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