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延林与被执行人孟祥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林,孟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林,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宜川县。被执行人:孟祥林,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林与被执行人孟祥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该案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4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寻找孟祥林下落未果,后经多方查证孟祥林现下落不明,且通过“四查”查明其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孟祥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己曝光,并报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祥林在全省范围内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