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兴泉与朱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兴泉,朱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兴泉,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朱启强,男,生于1980年6月2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终1371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石兴泉申请执行朱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19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以及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在执行中,申、执双方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分期情况为: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60000元、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55000元),被执行人朱启强自愿用其名下的贵CCW9**号车辆作为本案执行的担保财产,接受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达成和解协议后,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2017)黔0329执3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朱启强所有的贵CCW9**号奥迪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石兴泉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支付了50000元执行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30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景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