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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姜超与温岭市科尔达工艺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超,温岭市科尔达工艺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03号原告:姜超,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温岭市科尔达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上桥头村。法定代表人:徐素琴。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姜超与被告温岭市科尔达工艺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姜超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PAGE*MERGEFORMAT?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