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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德法与刘善伟、张文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法,刘善伟,张文坤,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067号原告张德法,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刘善伟,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张文坤,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原告张德法诉被告刘善伟、张文坤、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法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华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