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执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立红、王海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红,王海龙,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2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立红,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住安国市药城五区药兴大路82号。法人代表杨枫,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立红、王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王立红195384元,给付王海龙1603995.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红、王海龙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各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8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9.93795万元,已部分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