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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同市金金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国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筑夯混凝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金金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筑夯混凝砼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西国鹏混凝砼有限公司),山西国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金金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世纪综合物资市场。法定代表人:黄德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御河西岸华岳路北侧上河时代广场C座1309号。法定代表人:牛英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筑夯混凝砼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西国鹏混凝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县杜庄乡长安村南。法定代表人:刘肖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国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御河西岸华岳路北侧上河时代广场C座1311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金金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978789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4%/年计算)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11672元、承担执行费8237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被执行人长期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银行无存款记录,另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0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