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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某与顾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顾某,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石某申请执行顾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搬民调初字第0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由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6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石某以“收到执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皋搬民调初字第0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