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姬莉诉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莉,杜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433号原告姬莉,女。被告杜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莉与被告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莉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记员马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