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苗向春与陈海兴、秦辛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向春,陈海兴,秦辛玲,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418号原告:苗向春,女,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春,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呈欣,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海兴,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秦辛玲,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刘冠廷,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颖,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向春诉被告陈海兴、秦辛玲、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苗向春负担。审判员 耿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