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全与被告司小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全,司小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487号原告:何永全,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发,四川省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小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何永全诉被告司小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何永全于2017年6月30日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377元,决定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何永全负担。审 判 长 金鸿飞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虹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