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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7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征,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邢国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系王征的丈夫。王征因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津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征申请再审称,王征合法购买了天津名门大厦项目住宅,作为名门大厦业主,王征向天津市政府申请公开“关于名门大厦项目规划审批变更事项整改事宜,天津市政府成立的处置工作组成员和负责人姓名”的政府信息。2015年11月18日天津市政府以《告知书》形式回复王征,建议向天津市规划局咨询。王征不服,向天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天津市政府并未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王征起诉请求确认天津市政府未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判决天津市政府向王征出具“关于名门大厦项目规划审批变更事项整改事宜,天津市政府成立的处置工作组成员和负责人姓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二审法院以王征的诉请涉及刑事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天津市政府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告知书》内容为:“本单位于2015年11月4日收到您提出的申请,建议向天津市规划局咨询。”该《告知书》对王征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征对《告知书》不服,向天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政府未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对王征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对王征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