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申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跨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跨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跨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东附楼瑞尔威写字楼*座322-324。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安定广场*号楼***层一西三。法定代表人:韩文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跨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跨越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涉案《旅行社委托接待协议书》法律性质认定错误,该协议书因欠缺合同标的而不成立,金桥公司请求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9800元,没有请求权基础,协议书签约程序未完成,不具备履行条件,结合《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金桥公司单方变更实质性条款,该《协议书》属于反要约,原审法院对《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的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白峰华是金桥公司的代表属性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对涉案关键证据认定错误,《应付账款确认单》不真实,白峰华的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质证,金桥公司主张50万元债权与依据的总额843961元之间存在的差额缺乏证据证明已支付,原审法院认定480112元无证据支持,原审判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事实,应当再审.二、原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过错责任应为本案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跨越公司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过错,原审判决没有依据,原审判决支持跨越公司律师费和差旅费的请求严重错误。三、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白峰华的证人证言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遗漏了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白峰华。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支持跨越公司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跨越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闫振东《关于白峰华提交的所谓结算单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湖南省喜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信息,跨越公司单方出具的与湖南省喜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记录不属于新证据。本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8月10日邮寄送达,跨越公司于2017年5月申请再审,超过申请再审案件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跨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