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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谭忠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57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高志斌,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忠诚,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伟、谭忠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吉0194刑初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伟、谭忠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伟、谭忠诚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大南街道于某某经营的移动4G手机店,二被告人撬开窗户,被告人谭忠诚进入店内,盗得内有人民币6800元的黑色皮包一个、各种品牌手机13部。被告人刘伟分得人民币3500元,手机7部;被告人谭忠诚分得人民币3300元,手机6部。经鉴定,13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6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部分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2016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刘伟、谭忠诚抓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估价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证人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伟、谭忠诚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谭忠诚结伙撬窗入室盗窃手机店财物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伟、谭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二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谭忠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刘伟、谭忠诚及二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对刘伟、谭忠诚判处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6日将谭忠诚、刘伟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谭忠诚、刘伟的自然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刘伟、谭忠诚、李某甲、李某乙处扣押部分被盗手机及部分赃款,并已发还给被害人。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刘伟、谭忠诚对作案地点、分赃地点、被盗物品进行了指认。5.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4月10日刘伟、谭忠诚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于某某谅解。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丈夫是刘伟,其现在使用的新OP**-A59手机(串号862814035470690)是刘伟2016年10月中旬在家里给其的,其并不知道手机的来源。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丈夫是谭忠诚,其现在使用的VIVOX7PLUS手机(串号862591037040958)是谭忠诚2016年10月20日前后给其的,其并不知道手机的来源。8.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实,其在长春市净月区新湖镇大南街道开手机店,该店2016年10月18日零时许被盗,被盗物品包括人民币6800元、手机13部,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被盗手机的型号与串码。被盗手机是新的,都是2016年度手机被盗前在长春市VIVO、OPPO等公司进的货。小偷在偷手机时没拿包装盒和充电器。当日夜里还被盗一个黑色真皮挎包。被盗时,手机店锁门了。小偷是把手机店塑钢窗撬开进入室内的。9.被告人谭忠诚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中旬一天夜里零时许,其伙同刘伟盗窃了长春市净月区新湖镇大南街道路北一个手机店,作案工具有其提供的红色摩托车、一把扁刃螺丝刀、一把手电,刘伟也带了一把手电。是刘伟先提出盗窃的,其骑摩托车去接的刘伟。二人将手机店塑钢窗撬开,其跳窗进入室内盗窃,窃得黑色挎包一个,人民币7000元左右,手机十多部,黑色真皮挎包一个。回去时在长春市净月区玉潭镇黎明村山道南侧分的赃,其分得手机五六部、赃款3300元,黑色挎包在逃跑时被其丢弃。其妻子李某乙用了一部被盗的VIVOX7PLUS手机,其他手机被其藏在家中鸡房砖墙上边、房檐底下。其所分钱款被公安机关扣押2500元,其他的让其花了。所盗窃的手机没带手机盒和充电器。10.被告人刘伟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中旬一天夜里其与谭忠诚盗窃了长春市净月区新湖镇大南街道的一个手机店,作案工具有谭忠诚的一辆红色摩托车、一把扁刃螺丝刀,二人各带一把手电。其给谭忠诚打电话约定盗窃,谭忠诚骑摩托车接其到作案地点,二人撬塑钢窗,后推开塑钢窗,谭忠诚进入室内盗窃,其在外边看着。当时没开灯,谭忠诚用手电照着,就在靠窗那节柜台里拿手机,之后又拿的一个黑兜,把手机装进兜内递给了刘伟。其接过兜后,谭忠诚从窗户跳出来,二人往西走出十米多远,把兜内的身份证、驾驶证和几张银行卡扔路北侧了。到摩托车那其把兜给了谭忠诚。刘伟骑摩托车带谭按原路回去的,在长春市净月区玉潭镇黎明村道边分的赃。二人共盗窃了一个黑兜、十多部手机、七千元左右现金,刘伟分得手机七八部,现金三千六七百元,其中一部OPPO-A59手机给其妻子李某甲使用了,其他手机被派出所起回两部。手机都是智能OPPO、VIVO、华TCL等,所有手机都没有包装盒。1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涉案VIVO手机等13项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670元。根据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合议庭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刘伟、谭忠诚及二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对刘伟、谭忠诚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对刘伟、谭忠诚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刘伟、谭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