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海桂与聂绍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桂,聂绍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37号原告:杨海桂,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蒋丽媛,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绍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桂与被告聂绍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桂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桂负担。审判员 王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志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