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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传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传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451号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书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亮,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传远,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八弓镇佳誉城市广场小区2-2-3-1号,身份证号52262419850612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传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盛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