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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哲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哲,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哲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赣04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哲撤回上诉。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