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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幸春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72号罪犯张幸春,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351��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幸春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宣判后,2014年1月1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幸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幸春于2009年3月至4月份,利用担任宝丰县发改委主任兼宝丰县节能减排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宝丰县宝源选煤焦化有限公司、永发焦化有限公司等企业不符合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基金的情况下,仍安排有关人员为上述企业出具了两份文件,使其符合申报资格,并通过宝丰县财政局基建股向上级财政��门申报奖励资金,致使三家企业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资金961万元;在进行申报过程中,该犯收受企业法人的贿赂款9万元,购物卡1万元。该犯为数罪,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79万元全部退缴。罪犯张幸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幸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幸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幸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