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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巴州绍红家具加工有限公司与巴州通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绍红家具加工有限公司,巴州通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137号原告:巴州绍红家具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贾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军,系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通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人才大厦B栋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彬,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绍红家具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通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绍红家具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37元,退还原告巴州绍红家具加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