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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30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关于宴学容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宴学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30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宴学容,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关于宴学容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烟草公司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宴学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30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其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