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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王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英。本院于立案执行赵某申请王某、王某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