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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伟、郑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郑亮,孙阿云,孙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郑亮,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孙阿云,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孙利伟,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郑亮、孙阿云、孙利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6598(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孙阿云、孙利伟、郑亮名下的银行帐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