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伟、郑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郑亮,孙阿云,孙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郑亮,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孙阿云,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孙利伟,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郑亮、孙阿云、孙利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6598(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孙阿云、孙利伟、郑亮名下的银行帐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