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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张正伟杨建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张正伟,杨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石佛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被执行人张正伟,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建美,女,生于1991年11月29日,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正伟、杨建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正伟、杨建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02-27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118.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杨建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476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   永   鸿审判员 席   世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延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