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辉、陈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陈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陈鹤,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陈鹤的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